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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海关关于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发布者:kaiyun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6日,惠州海关发布关于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惠州关缉普违字〔2022〕0001号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6号区外3号地,现海关存案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泰南路5号厂房三、厂房四。

  当事人在实行C534120A0210号加工交易手册期间,存在以下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1、到2021年6月16日,缺少合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两项,分别是第2项未改性ABS塑胶粒30938.65千克和第3项改性ABS塑胶粒14710.23千克。2、到2021年6月16日,未经海关答应,搬家致使在海关存案场所外寄存C534120A0210号电子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第3项改性ABS塑胶粒63921千克。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载、合同实行情况核算总表、报关单和核注清单复印件、企业陈说陈述、查询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相片等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实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