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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发布者:kaiyu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公司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公司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别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