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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发布者:kaiyun

  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在岳阳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由市工商局登记,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公司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公司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别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行政复议部门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35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一定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营业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