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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霍邱县规范监督管理局撤消企业公告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发布者:kaiyun

  接连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交税申报(或未处理交税挂号)。经我局日在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催促当事人期限年报,当事人至今仍未实行法定责任。

  依据《行政处分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则法律法规,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查询。2020年11月2日我局在霍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了行政处分听证奉告公告,并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建议上述法定权力。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经营执照”、《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67条“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经营执照”、《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许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第22条“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后,满六个月不论展开经营活动或许中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撤消经营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交税人不处理税务挂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其经营执照”等规则。我局决议依法撤消当事人经营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安排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安排清算,并依法处理刊出挂号。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规范监督管理局或霍邱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